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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掌握稅源,健全稅制,自5月1日起跨境電商在台銷售勞務,包括Apple Store或Google Play銷售付費App、iTunes付費線上音樂、Agoda提供訂房服務等都要落地辦理稅籍登記,並比照國內電商繳稅。示意圖/Ingimage授權 分享 facebook 財政部表示,因辦理營業登記後,是否另外衍生營利事業所得稅一事,若屬境內來源所得則須課稅,但因實務操作有其困難,目前仍在積極研議中,後續將發布解釋令或相關補充規定。我國參考OECD建議及歐盟、韓國與日本等國家作法,於去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條文,定明境外電商營業人利用網路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者,只要前一年度或當年度營收達48萬元,就須在15天內於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目前僅Netflix、Agoda等三家境外電商已完成稅籍登記,財政部初估首年稅收約9億元。安永會計事務所表示,本次營業稅法修改及規範之制訂,雖考量跨境電商與境內電商之課稅公平,但對境外業者可能存在不利之影響包括跨境電商與境內電商營業人可能面對不同之營業稅稅基,例如某些特定境內電商可選擇以佣金方式為其營業稅稅基,然其他同類型跨境電商卻以收取全部價款為營業稅稅基。此將使營運模式中含有大額代收代付性質,而進項來源若是境內非營業人供應商者,恐須承擔大額的營業稅稅負。其次,要求需取具境內的進項稅額憑證方得扣抵,如境內統一發票等,此恐不利於經營模式為成本費用為主的境外電商。最後是進項稅額的抵扣具有諸多限制,如需為一對一可直接歸屬於銷售額之進項金額方能扣抵,因此,共同費用則似非屬於可扣抵之範疇。安永表示,若跨境電商交易模式不同於規範所列舉的情形,建議可考慮提出解釋函令之申請,以釐清應報繳營業稅及如何計算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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